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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楚天外语辅导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财务部 日期 2021-05-10 11:26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湖北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给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学校各部门。本办法中出差指受学校指派到武汉市辖区以外的地区工作、办事、开会等。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等。
第四条  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部门要加强公务出差的管理与审批。教职工出差必须填报《武汉楚天外语辅导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差申报表》(见附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校领导审批。部门正职人员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对出差人员要事前确定任务、规定时间、指定地点。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学校相关规定而发生的差旅费将不予报销。
第二章  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座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

级别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校级领导、教授 普客软席(软座、软卧)、动车软座、高速动车软座 二等舱位 普通舱位(经济舱) 凭据报销
副校级领导 普客软席(软座、硬卧)、动车软座、高速动车硬座 二等舱位 普通舱位(经济舱) 凭据报销
副教授、正、副处级及副高职称人员 普客硬卧、动车硬座、高速动车硬座 二等舱位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普客硬卧、动车硬座、高速动车硬座 三等舱位   凭据报销
(二)正副校级领导和教授可乘坐飞机。其他人员符合乘坐火车硬卧条件,但民航机票折扣后(含保险费及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其票价不超过同程硬卧票价的10%,可搭乘飞机,飞机票全额报销。如有差价,费用自理。
(三)工作人员在武汉市区(含市远郊区)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不包括出租汽车)据实报销。
(四)出差人员由学校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报销交通费。出差期间,个人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乘座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硬卧车票。符合规定而未买硬卧车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予以补助。
第八条  符合乘坐飞机条件者,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证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不含出席会议)住宿费实行限额包干凭证报销(包干见下表)。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住宿费,实际住宿费未超过限额标准的,其节约部分50%作为奖励补贴,实际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部分由出差人自理,不予报销。

       项  目
等级标准
职务职称
住宿费标准(元)
一般城市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珠海、厦门和海南省等
正校级领导、教授 260 300
副校级领导 200 220
副教授、正、副处级及副高职称人员 180 200
其余人员 140 160

















第十条  成单数一人或多人同行出差住宿标准:在住宿限额标准基础上加系数0.4倍。即:住宿标准=出差人数×住宿限额标准+0.4×住宿限额标准。若男、女教职工同行出差,出于同样理由每人分别按增加系数0.4倍计算。
例1:三教职工出差,住宿限额标准为200元,则住宿标准为680元[3×200+0.4×200];
例2:男、女两教职工出差,住宿限额标准为200元,分别计算得住宿标准每人各为280元。
第十一条  到外单位锻炼、实习、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种工作队的人员,无特殊规定的只能接受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住宿,学校不报销住宿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学校后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的凭接待单位开具的票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的培训班(会议)及各级党校等长期学习,并集中住宿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分别为:3个月以内10元;3个月至6个月9元;6个月以上8元。
第十六条  到外单位锻炼、实习、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工作期间,不执行伙食费包干标准,每人每天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15元。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不含武汉市)每人每天15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各院部、部门不得参加与专业和职能无关的会议、学习和培训,严禁参加带有旅游、经营性质的会议和培训。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参加会议、学习和培训的,应按学校的相关规定严格覆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的,财务处有权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一律不再发放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住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报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工作期间,事先经学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出差人员应主动向相关单位说明相关限额标准并作出相应的安排,超出部分学校不予报销,更不得转稼到接待单位。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调研的,必须向校领导呈报外出调研的报告,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才可进行。调研出差期间,因旅游或与工作无关的参观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差旅费的开支管理,严格审核出差人员报销凭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编辑:秩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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