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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楚天外语辅导学院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党支部 日期 2022-07-01 17:3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通知》(中办发〔2014〕33号)精神,结合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志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三条  年满十八岁的教职工、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四条  入党申请人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五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六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七条  党组织要及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经常对他们进行基本知识教育,交流思想,了解其思想、工作情况,引导他们端正入党动机,定期填写培养联系人意见,并建立登记表,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八条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必须及时填写《武汉楚天外语辅导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填入上述登记表中。
第九条  参加党内活动。党支部要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让他们参加党内有关活动,也可以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参加党章学习小组活动,并参加党校学习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学时)。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一条  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
第十三条  入党介绍人主要任务是: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力;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四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审工作应在校党委指导下,由党支部负责落实。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二是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三是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进行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材料预审。
党支部预审。对拟发展对象,首先由党支部组织委员审查培养、考察和政审材料等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后,送党支部预审小组审批,并填写《武汉楚天外语辅导学院发展党员预审登记表》。
预审材料主要包括:1.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2.自传;3.思想汇报;4.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留存);5.《武汉楚天外语辅导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6.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5人以上);7.政审材料;8.团员青年还应有团员推优表等。对符合条件的发展对象报送上级党委组织部,经上级党委复审通过后统一下发《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基层党组织预审。学院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合格后以书面的形式向上级党委报告,经上级党委审核通过后,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八条  由基层党组织预审合格,上级党委审核通过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应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条  上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超过规定的审批时间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审批对象进行复议,然后再报上级党委审批;超过六个月未予以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审批对象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上级党委授权,党总支应妥善保存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及时发放新党员通知书,将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活动。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该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和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如本人没有及时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应做教育启发,但不能强迫其申请转正。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预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上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审批后,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八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二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组织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支部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重视从青年教师、学生骨干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每年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重视对组织委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秩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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