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和学校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学校的和谐稳定,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和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师生员工个人秘密需要得到保护和尊重;全校师生员工都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保守秘密的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依法依规管理。
第四条 学校设立武汉楚天外语辅导学院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保密委员会负责制订全校性保密规章制度,确定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组织对涉密人员进行培训等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职工工作岗位保密守则。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五条 学校保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秘密。
(一)具有保密内容的文件、文稿、电报、信函、档案、图书、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内部刊物等;
(二)尚未公开的领导同志的讲话、谈话和批示等;
(三)非公开的计划、统计资料;
(四)科技项目及成果、鉴定材料、科研方案、远景规划等;
(五)各级各类未公开的试卷;
(六)保卫处的安防布点和巡查方案设计;
(七)重要的群众来信;
(八)记有秘密内容的工作笔记本;
(九)其他国家、上级和学校规定的保密内容。
第六条 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属于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内部事项”。
第七条 凡产生或承办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及时根据定密的法定程序,由承办人按国家保密局会同各部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相关规定,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绝密级和机密级事项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上级下发的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按其标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八条 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需要延长保密期限或提前解密的,由原确定密级单位提出意见,按规定报主管领导审批。
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九条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都要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要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本单位保密工作,及时处理重大问题。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并做好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涉密研究项目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协议严格进行管理。参与项目研究的所有人员都应自觉遵守项目的保密管理规定,不得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提供或泄露秘密。确需提供的,须事先经项目主管单位和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参加涉密会议,应遵守会议规定的保密要求。在拟稿中涉及秘密或“内部事项”时,拟稿人应在报告上标出密级、保密期限或“内部”字样,确保签发、打印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底稿按拟稿时提出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研修、讲学、出席国际会议、接待境外人员来访、参观等外事活动,应遵守外事活动的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如接受境外机构、团体、个人及其委托的社会调查,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社会调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或学校“内部事项”。
第十五条 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规定。涉密计算机禁止联入国际互联网络。
第十六条 切实作好涉密人员管理工作,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对离开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脱密期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学校对保守、保护秘密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秘密的,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部门)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
武汉楚天外语辅导学院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印发的《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所有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 涉密系统要配备专兼职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员,负责具体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涉密系统
第四条 涉及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必须与保密建设同步进行,按规定报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要按处理最高密级的要求配置保密设施。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不得随意更改网络设置。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要妥善保护好自己的上网口令,并定期更换。
第九条 涉密系统的设备因特殊情况需请外来人员进行调试、维修时,必须派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在场监督。
第十条 存贮秘密信息的计算机或硬盘需要外送维修时,应由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员负责登记,并采取卸下硬盘或硬盘消磁等保密措施,保证所存储的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三章 涉密信息
第十一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信息的采集,应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二条 涉密信息不得上校园网,不在与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输。
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四章 涉密载体
第十四条 存储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包括光盘、软盘、硬盘、U盘等),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涉密媒体必须由指定专人造册编号登记,集中保管。个人每次使用后应及时交回专人保管,不能自行保存,并按保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作废或不再用的涉密媒体应指定专人及时销毁,并按规定办理销毁手续。
第十七条 存储有涉密信息的媒体不能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使用。
第十八条 外来媒体应经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员进行保密检查后,方可上机运行。
第十九条 携带、邮寄涉密媒体出本单位,应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按保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进行管理。在涉密系统处理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纸,应及时销毁。
第五章 涉密场所
第二十一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第二十二条 非网络管理人员未经网络管理部门允许不得进入信息网的中心机房。机房设备禁止向无关人员展示、介绍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中心机房的保密管理应由专人负责,存有秘密信息的媒体未经网络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带出机房,不得进行文件备份,严禁使用外来计算机存储媒体。
第二十四条 中心机房的物理安全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标准。
第六章 上互联网的计算机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上校园网及互联网的计算机与涉密网络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计算机接入校园网及国际互联网,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报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上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入。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涉密信息和有害信息。
第七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全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工作,制订有关保密制度,研究确定有关事项,担负全校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十九条 校保密委员会指定专人为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员。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员必须由网络管理员承担,不仅要熟悉校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具体情况,对校内所有计算机要建立档案,而且要熟悉保密法规和计算机安全保密技术。
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负责人为本单位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责任人,操作涉密计算机的人员为保密具体负责人。各单位应对计算机的使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保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旦发生泄密失密事件,各有关单位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迅速报校保密委员会(原则上不过夜),有关部门责任人应立即提供泄密失密情况报告。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泄露秘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2
武汉楚天外语辅导学院保密部门、部位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密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根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部门、部位要严格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三条 校保密委员会要加强对保密部门、部位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我校保密部门和部位涉及各二级学院的科研团队、教务部门的学籍和考务、财务部门、档案部门、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和保卫部门,它们都是集中传递、制作、存储、保管秘密载体的最直接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
第二章 保密部门、部位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 保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确定和调整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二)组织制定保密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与保密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四)组织协调对保密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五)定期检查保密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问题,组织查处泄密事件。
第六条 保密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一)确保秘密的绝对安全;
(二)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四)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工作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五)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六)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七)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发生泄密事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校主要领导汇报。
第三章 保密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七条 在保密部门、部位工作的人员必须保守秘密,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安全和利益,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爱国、爱校,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涉密人员及其配偶均为中国公民、我校在职职工。
第八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经学校进行涉密资格审查,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涉密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书包括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的保密纪律和有关限制性要求,以及需事先告知的事项和有关奖惩规定等基本内容。
拒绝签订保密责任书的人员,不得在保密部门、部位工作。
第十条 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应事先提出申请,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学校批准。学校认为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可能对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可不予批准。
保密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开涉密单位,可能对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要实行脱密管理。脱密期限为2年,离开涉密单位时应与学校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一条 保密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必须经学校批准。学校认为出国(境)后可能对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不予批准。
第四章 保密部门、部位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第十二条 保密部门、部位应具备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物防保障条件,确保秘密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三条 试卷是学校密级最高的材料,应加强所在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配备值班警卫人员。
第十四条 保密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未经批准不得带入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对进入保密部位的工勤人员,应有严格的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涉密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电磁介质应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秘密载体应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绝密级文件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明确管理责任人,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保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发生严重责任事故造成泄密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3
武汉楚天外语辅导学院秘密文件的收发、阅读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秘密文件的阅读、保密管理,确保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办发《中央文件发布、阅读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秘密文件包括中央秘级文件、省委秘级文件和所有学校秘密载体。
第三条 秘密文件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校办公室负责秘密文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机要秘书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保密管理。学校保密委员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秘密文件的收发与传递
第五条 收发秘密文件由学校办公室的机要秘书负责,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六条 传递秘密文件,应当包装密封;秘密文件的信封上应当标明秘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传递、领取秘密文件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不得转送。
第三章 秘密文件的阅读
第七条 收到秘密文件后,由主管领导根据文件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人员的范围。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阅读传达范围。
第八条 发至县团级的秘密文件,供副处级以上及其他相当职级的党员干部阅读。
第九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阅读秘密文件,除仅限于党内阅读的外,原则上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员干部相同。
第十条 阅读秘密文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秘密文件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秘密文件由机要人员接收、管理,文件交接和签收要严格履行手续。文件必须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由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文件传达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会议室集中进行,传达时不得录音、录像和记录。
第十三条 绝秘级文件不得复制、汇编;机秘、秘密级文件确需复制、汇编的,应当经制文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一)复制秘密文件,不得改变其秘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复制秘密文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定期对秘密文件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文件,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文件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秘密文件的销毁
第十六条 销毁秘密文件,应当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销毁秘密文件,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纸介质秘密文件,应当采取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秘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秘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销毁磁介质、光盘、U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禁止将秘密文件作为废品出售。
第十七条 用于记录秘密文件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或秘密文件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学校保密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视其情节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或给予行政记过或除名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和学校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学校的和谐稳定,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和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师生员工个人秘密需要得到保护和尊重;全校师生员工都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保守秘密的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依法依规管理。
第四条 学校设立武汉楚天外语辅导学院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保密委员会负责制订全校性保密规章制度,确定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组织对涉密人员进行培训等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职工工作岗位保密守则。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五条 学校保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秘密。
(一)具有保密内容的文件、文稿、电报、信函、档案、图书、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内部刊物等;
(二)尚未公开的领导同志的讲话、谈话和批示等;
(三)非公开的计划、统计资料;
(四)科技项目及成果、鉴定材料、科研方案、远景规划等;
(五)各级各类未公开的试卷;
(六)保卫处的安防布点和巡查方案设计;
(七)重要的群众来信;
(八)记有秘密内容的工作笔记本;
(九)其他国家、上级和学校规定的保密内容。
第六条 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属于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内部事项”。
第七条 凡产生或承办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及时根据定密的法定程序,由承办人按国家保密局会同各部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相关规定,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绝密级和机密级事项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上级下发的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按其标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八条 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需要延长保密期限或提前解密的,由原确定密级单位提出意见,按规定报主管领导审批。
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九条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都要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要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本单位保密工作,及时处理重大问题。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并做好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涉密研究项目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协议严格进行管理。参与项目研究的所有人员都应自觉遵守项目的保密管理规定,不得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提供或泄露秘密。确需提供的,须事先经项目主管单位和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参加涉密会议,应遵守会议规定的保密要求。在拟稿中涉及秘密或“内部事项”时,拟稿人应在报告上标出密级、保密期限或“内部”字样,确保签发、打印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底稿按拟稿时提出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研修、讲学、出席国际会议、接待境外人员来访、参观等外事活动,应遵守外事活动的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如接受境外机构、团体、个人及其委托的社会调查,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社会调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或学校“内部事项”。
第十五条 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规定。涉密计算机禁止联入国际互联网络。
第十六条 切实作好涉密人员管理工作,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对离开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脱密期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学校对保守、保护秘密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秘密的,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部门)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
武汉楚天外语辅导学院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印发的《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所有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 涉密系统要配备专兼职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员,负责具体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涉密系统
第四条 涉及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必须与保密建设同步进行,按规定报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要按处理最高密级的要求配置保密设施。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不得随意更改网络设置。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要妥善保护好自己的上网口令,并定期更换。
第九条 涉密系统的设备因特殊情况需请外来人员进行调试、维修时,必须派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在场监督。
第十条 存贮秘密信息的计算机或硬盘需要外送维修时,应由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员负责登记,并采取卸下硬盘或硬盘消磁等保密措施,保证所存储的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三章 涉密信息
第十一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信息的采集,应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二条 涉密信息不得上校园网,不在与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输。
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四章 涉密载体
第十四条 存储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包括光盘、软盘、硬盘、U盘等),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涉密媒体必须由指定专人造册编号登记,集中保管。个人每次使用后应及时交回专人保管,不能自行保存,并按保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作废或不再用的涉密媒体应指定专人及时销毁,并按规定办理销毁手续。
第十七条 存储有涉密信息的媒体不能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使用。
第十八条 外来媒体应经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员进行保密检查后,方可上机运行。
第十九条 携带、邮寄涉密媒体出本单位,应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按保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进行管理。在涉密系统处理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纸,应及时销毁。
第五章 涉密场所
第二十一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第二十二条 非网络管理人员未经网络管理部门允许不得进入信息网的中心机房。机房设备禁止向无关人员展示、介绍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中心机房的保密管理应由专人负责,存有秘密信息的媒体未经网络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带出机房,不得进行文件备份,严禁使用外来计算机存储媒体。
第二十四条 中心机房的物理安全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标准。
第六章 上互联网的计算机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上校园网及互联网的计算机与涉密网络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计算机接入校园网及国际互联网,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报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上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入。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涉密信息和有害信息。
第七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全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工作,制订有关保密制度,研究确定有关事项,担负全校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十九条 校保密委员会指定专人为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员。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员必须由网络管理员承担,不仅要熟悉校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具体情况,对校内所有计算机要建立档案,而且要熟悉保密法规和计算机安全保密技术。
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负责人为本单位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责任人,操作涉密计算机的人员为保密具体负责人。各单位应对计算机的使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保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旦发生泄密失密事件,各有关单位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迅速报校保密委员会(原则上不过夜),有关部门责任人应立即提供泄密失密情况报告。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泄露秘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2
武汉楚天外语辅导学院保密部门、部位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密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根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部门、部位要严格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三条 校保密委员会要加强对保密部门、部位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我校保密部门和部位涉及各二级学院的科研团队、教务部门的学籍和考务、财务部门、档案部门、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和保卫部门,它们都是集中传递、制作、存储、保管秘密载体的最直接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
第二章 保密部门、部位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 保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确定和调整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二)组织制定保密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与保密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四)组织协调对保密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五)定期检查保密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问题,组织查处泄密事件。
第六条 保密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一)确保秘密的绝对安全;
(二)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四)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工作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五)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六)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七)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发生泄密事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校主要领导汇报。
第三章 保密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七条 在保密部门、部位工作的人员必须保守秘密,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安全和利益,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爱国、爱校,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涉密人员及其配偶均为中国公民、我校在职职工。
第八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经学校进行涉密资格审查,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涉密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书包括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的保密纪律和有关限制性要求,以及需事先告知的事项和有关奖惩规定等基本内容。
拒绝签订保密责任书的人员,不得在保密部门、部位工作。
第十条 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应事先提出申请,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学校批准。学校认为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可能对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可不予批准。
保密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开涉密单位,可能对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要实行脱密管理。脱密期限为2年,离开涉密单位时应与学校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一条 保密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必须经学校批准。学校认为出国(境)后可能对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不予批准。
第四章 保密部门、部位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第十二条 保密部门、部位应具备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物防保障条件,确保秘密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三条 试卷是学校密级最高的材料,应加强所在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配备值班警卫人员。
第十四条 保密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未经批准不得带入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对进入保密部位的工勤人员,应有严格的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涉密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电磁介质应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秘密载体应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绝密级文件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明确管理责任人,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保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发生严重责任事故造成泄密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3
武汉楚天外语辅导学院秘密文件的收发、阅读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秘密文件的阅读、保密管理,确保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办发《中央文件发布、阅读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秘密文件包括中央秘级文件、省委秘级文件和所有学校秘密载体。
第三条 秘密文件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校办公室负责秘密文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机要秘书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保密管理。学校保密委员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秘密文件的收发与传递
第五条 收发秘密文件由学校办公室的机要秘书负责,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六条 传递秘密文件,应当包装密封;秘密文件的信封上应当标明秘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传递、领取秘密文件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不得转送。
第三章 秘密文件的阅读
第七条 收到秘密文件后,由主管领导根据文件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人员的范围。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阅读传达范围。
第八条 发至县团级的秘密文件,供副处级以上及其他相当职级的党员干部阅读。
第九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阅读秘密文件,除仅限于党内阅读的外,原则上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员干部相同。
第十条 阅读秘密文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秘密文件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秘密文件由机要人员接收、管理,文件交接和签收要严格履行手续。文件必须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由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文件传达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会议室集中进行,传达时不得录音、录像和记录。
第十三条 绝秘级文件不得复制、汇编;机秘、秘密级文件确需复制、汇编的,应当经制文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一)复制秘密文件,不得改变其秘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复制秘密文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定期对秘密文件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文件,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文件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秘密文件的销毁
第十六条 销毁秘密文件,应当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销毁秘密文件,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纸介质秘密文件,应当采取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秘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秘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销毁磁介质、光盘、U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禁止将秘密文件作为废品出售。
第十七条 用于记录秘密文件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或秘密文件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学校保密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视其情节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或给予行政记过或除名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